黑龙江哪家试管代孕医院好,全国首例试管婴儿向无血缘祖父母讨要继承权
来源:http://www.ceesee.cn  日期: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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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无精婚后无子瞒着父母借精育婴

梅花1975年6月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21岁时,来到江苏省南京市,在一家小吃店打工。其间,以开“马自达”车载客为生的江苏省南京市人王鸿经常到梅花打工的小吃店外等客。闲来之余,两人便在一起拉拉家常,说说笑笑,相互间产生了爱慕情愫,并建立恋爱关系。1998年3月,梅花与比自己整整大10岁的王鸿携手踏上了婚姻的红地毯。婚后,梅花和丈夫王鸿居住在南京市秦淮区某区某号602室,而对门601室则住着公婆两人。2002年8月,梅花和王鸿又将居住的房子购买下来,并登记在王鸿的名下。

由于夫妻俩人都没有固定的职业,婚后的日子虽说过得有些清苦,但是夫妻恩恩爱爱,一家人和和美美,还是让人羡慕不已。

可是,天终未能遂人愿。结婚一年多了,梅花却一直没有怀孕。王鸿是家中的独子,在这个看重香火传承的家庭里,梅花深知自己要是生不了孩子的结局将是什么。她也常常想到医院去检查一下,看问题到底出在什么地方,可是,她又害怕问题出在自己的身上,害怕来之不易的幸福就这样轻易毁掉。

1996年6月的一天,在丈夫的耐心的劝说下,梅花随着王鸿悄悄地来到了南京军区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做不孕检查。让梅花欣慰的是,检查结果显示自己一切正常。问题是不是出在丈夫身上?在梅花的劝说和鼓励下,王鸿接受了医生建议,也做了检查。可是,检查报告上已写得清清楚楚,王鸿患有无精症,无生育能力。真相大白后,王鸿整天唉声叹气,为此消沉了好长一段时间,整天对着胡同里的孩子发呆。见此,梅花便安慰丈夫,说道:“现在医学水平很高,你会治好的,千万不要泄气。”

随后,梅花便陪着王鸿到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求医问药。钱是大把大把地花,药是大口大口地吃,可是最终结果还是让他们失望。

转眼间,到了2004年。“六年了,老是这样拖下去也不是回事。”已到了不惑之年的王鸿对治好自己的病已不抱任何希望了,一天晚上,他吞吞吐吐地对妻子说:“我的病看来是治不好了,不如我们就要一个试管婴儿吧。只要别人不知道,孩子生下来还不是和亲生的一样。”梅花深知王鸿非常喜欢小孩,当王鸿提出到医院去人工授精,梅花想都没想就答应了。

考虑父母可能不会接受借别人的“种”进行人工授精,夫妻俩决定不把事实真相告诉父母。

孩子未生丈夫先殁绝情遗书留下纷争

2004年1月,夫妻俩再次来到了南京军区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提出做试管婴儿手术。医生向他们交待了相关情况后,答应了他们的要求。按照医院的要求,夫妻俩向医院提交了《南京军区总院的不孕夫妇人工授精申请书》,与医院签订了《不育夫妇人工授精协议书》。王鸿和梅花在申请书和协议书上郑重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完备手续十多天后,王鸿带着梅花来到医院做人工授精手术。

当医生告诉王鸿梅花手术很成功时,夫妻俩喜泣而下。

一个月后,见一切正常,梅花便将喜讯告诉了公婆。公婆见自己终于快抱上孙子了,乐得合不拢嘴,王鸿梅花夫妻俩人则沉浸在将为人父母的喜悦之中。

可是,让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不幸却突然降临到这个家庭中。

2004年4月13日,王鸿吃完包子后,感到胃很疼,梅花赶忙将他送到了医院。经过一番检查后,医生将一份写着“胃癌晚期”的检查报告送到了梅花的面前,说道:“王鸿的日子不多了,你们还是为他准备后事吧。”。梅花手捧判了丈夫“死刑”的检查报告,“哇”的一声哭了起来。

梅花不敢将实情告诉让丈夫,便擦干了泪水来到了丈夫的病床前。可是,细心的丈夫的还是从梅花红红的眼中看出了端倪。在丈夫的一再要求下,梅花只得将实情告诉了丈夫,并安慰说:“不管付出什么代价,我都一定要把治好。”躺在病床上的王鸿流着眼泪对梅花说:“我一定坚持住,要亲眼看看咱们的宝宝出生。”

此时,梅花已有四个多月的身孕,她吃不下睡不着,还得挺着一个大肚子侍俸在丈夫的病床前。更让梅花无计可施的是,家中本不富裕,六年来为了治疗丈夫的病又花去不少费用,这次,她已是倾其所有,再也拿不出钱为丈夫治病了。一段时间后,梅花开始感到对丈夫的照料心有余力而不足,而病入膏肓、痛苦万分的王鸿对妻子恰恰又寄予了过高的要求,总希望妻子寸步不离自己,为此,夫妻俩产生了矛盾。在公婆及亲友的接济下,王鸿才得以继续治疗。

在他人的劝解下,梅花与王鸿虽然最终达成了谅解,但是,王鸿对梅花已心存芥蒂。望着70多岁的双亲整日服侍自己,想到自己对父母隐瞒孩子的身世,王鸿突然觉得有愧于父母。他想到自己死后,孩子的身世对于父母来说,将是一个永远揭不开的迷了,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他决定将事实真相全盘托出。

2004年5月20日,就在王鸿去世前十日,王鸿预感时日不多了,便将父母叫到病床前,将孩子的身世告诉了父母,并给父母留下了一纸书面遗嘱:“遗嘱:王鸿现身患重病。在重病期间,妻子梅医药费、治疗费一概不拿,也不尽心照料。为此,我作以下决定:1、现(孩子)系通过人工授精(而生),不是本人精子,所以孩子我坚持不要;2、1984年私房拆迁分的某区某号602室房子,当时由母亲出资1.5万,按房改政策,以我的名义购买,赠与父母,别人不得有异议。特此声明。王鸿2004年5月20日”。

2004年5月29日,王鸿再次病危,经抢救无效,就这样离开了人世。梅花因过度悲伤,几次晕倒在地。

办完丈夫的丧事后,梅花还没有从失去丈夫的悲痛之中走出,却被丈夫留下的一份绝情遗书击垮。公婆突然掏出丈夫的遗嘱,提出孩子不是丈夫的亲骨肉,让梅花将孩子打掉。梅花经过痛苦的抉择,还是到医院准备做手术打掉孩子。可是,医生告知她,她是高龄产妇,不宜再做手术,这样,梅花最终决定还是将孩子生下来。

为了避免和公婆正面冲突,平平安安地将孩子生下来,梅花回到安徽娘家,静静待产。王鸿去世五个月后,梅花生下了儿子明明。

争夺遗产祖孙大战法庭交锋唇枪舌剑

孩子满月后,梅花带着孩子回到了南京。可是,公婆认为,房产是祖上留下的房子经拆拆后分得,房屋产权人是儿子王鸿,根据儿子遗嘱,房子应由自己继承,媳妇和没有血缘关系的孙子无权再住在房子里。梅花则认为,儿子虽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他们仍是父子关系。按法定继承关系,儿子和她应有权继承房产。

2005年12月5日,梅花万般无奈之下,携15个月大的儿子,将公婆告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丈夫留下的房产。

对于全国首起的与父亲没有血缘关系试管婴儿向祖父母讨要父亲继承权的案件,法院十分重视,于2006年1月17日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因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法庭宣布休庭。2006年4月20日,这场遗产之争在秦淮区金陵路社区二次开庭。

庭审中,双方围绕丈夫死了生育权由谁决定,试管婴儿有没有继承权,房产应如何分割等焦点,双方是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梅花的公婆坚持认为,儿子已经在遗嘱中说得很清楚,孩子不是他的亲生骨肉,不同意将孩子生下来,其更没有继承权。梅花则认为,生育权是夫妻共同权,既然丈夫在人工授精申请书上签了字,就表明他认可了孩子的身份。这个孩子在法律上当然具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法剥夺。

对于房产,梅花说,她现居住的秦淮区某区某号602室是她与丈夫婚后于2002年8月购买的房子。房子虽登记在丈夫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自丈夫去世后,住在对门601室的公婆经常与她争吵,要求对房子进行析产,并索要10万元的遗产份额。对此要求,她无法接受,公婆因此多次上门对她非打即骂,肆意凌辱。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她愿在秦淮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该房产进行析产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公婆份额的权利,她将依照法律履行。

梅花在法庭上表示,儿子明明才一岁多,没有生活来源,虽然与丈夫没有血源关系,但在法律上,仍是丈夫的儿子、公婆的孙子,请求法庭在分割遗产时予以考虑。婆婆张雪琴则坚持表示,明明虽然现跟儿子姓,但儿子在遗嘱中已把所享有的部分赠与他们,根据遗嘱,和儿子没有血缘关系的孙子和媳妇不应享有继承权。

是是非非法院断定试管婴儿讨回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对人工辅助生育的相关问题,特别是人工授精成功后,夫妻一方是否有权中止妊娠,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按照梅花和王鸿在南京军区总院的人工授精申请书和协议书中的约定处理。由于决定实施人工授精是两人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的一致意见,应视为双方的合意,王鸿在去世之前单方决定不要孩子,并未征得梅花的同意,王鸿的单方行为显然不能对抗双方的合意,因为要解除双方的合意行为必须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在王鸿去世之后,梅花有权自主决定要不要孩子,王鸿的母亲是无权要求梅花打掉孩子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曾发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继承法》有关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精神,本案中,王鸿生前与妻子梅花一起签下的人工授精申请书和协议书,表明了王鸿当初是同意人工授精,在去世前的遗嘱中单方不要孩子的决定又未征得妻子梅花的同意,所以梅花所生的儿子明明在法律上是有继承权的。王鸿在遗嘱中单方否认妻子梅花通过人工授精所怀的孩子与自己的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我国实行遗产继承实现的是“遗嘱在先原则”,遗产处理时应按遗嘱处理。本案中,虽然明明在法律上享有继承权,但是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首先按遗嘱内容处分遗产,这也意味着明明虽然和母亲梅花、爷爷、奶奶同为王鸿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王鸿在遗嘱中明确将房产指定由自己的父母继承,将导致其他继承人都无权继承房产。同时,我国继承法还规定,被继承人立遗嘱时,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王鸿遗嘱中处分的房产实际是婚后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王鸿遗嘱中处理的房产涉及妻子梅花的部分是无效的,也就是说,王鸿只能处分房产的二分之一。明明才一岁多,显然符合法律规定“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该为明明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余下的部分才能按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黑龙江代孕哪个公司最专业>

2006年4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原告梅花享有602房产的二分之一,原告明明享有六分之一,被告张雪琴和老伴各享有六分之一,房产归原告梅花和明明所有,原告按房屋评估的价值一次性补偿被告房款。

本案系一起“借精生子”的婴儿,向没有血比关系的祖父母讨要继承的案件。那么,“借精生子”的孩子对没有血缘关系的父亲是否享有继承权呢?

法学界有关人士指出:由于生殖技术的飞跃发展,目前试管婴儿的技术在我国已经得到普遍发展,不育夫妇通过试管婴儿手术来的将越来越多,我国试管婴儿队伍将越来越庞大,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及生存地位将不可忽视。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法律对人工辅助生育的相关问题,包括对借精生子的继承权还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对此,法律应该尽快填补这个空白。

有法律专家指出,从现在的法律精神理解,孩子无论是自然出生还是非自然出生,作为一个社会人他与其他的孩子没有任何的区别,他同样具有其他孩子应该享有的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传统亲子关系分为两类,即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而人工生育技术将性行为与生育分开后,关于他们的法律地位,特别是亲子关系的认定,已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

在异源授精的情况下,谁是父亲?在我国法学界,大多数人认为,从实质上看,夫妻用供体的精子生育的孩子,与丈夫没有真正的父子关系。可是当夫妻双方都同意接受这种生育方式时,就构成了拟制血亲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从这一解释的内容看,明确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地位相同,即父母子女间有着与生俱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解除,并强调只有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所作的人工授精,其所生子女才能适用此规定。

本案中,孩子明明的出生,是通过借精生子这个特定的手段来实现的,而非自然出生。丈夫王鸿由于没有生育能力,他们夫妻二人协商同意并在医院签订了“不孕夫妇人工受精申请书”,这就能够证明丈夫王鸿是认可这个孩子的出生的,同时这个孩子的出生也是他们夫妻二人共同意思的表示,因此,在法律上,王鸿夫妻二人就应该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有抚养和照顾的义务。无论在丈夫王鸿生病期间,其妻子对他是否尽到了扶养义务,都与孩子没有关系,王鸿无权剥夺孩子应享有的权利。

试管婴儿与父母有没有血缘关系?为什么?

回复: 试管婴儿是将母亲的卵细胞和父亲的精子放在试管里面,通过适宜温度、营养等无菌培养成受精卵再移植到母受体子宫内形成妊娠,是与父母有血缘关系的;而有些不孕的父亲或母亲,则要从其他途径拿取精子或者卵细胞,此时就与父母没有直接血缘关系了

「齐妹子说法」与父亲无血缘关系的试管婴儿离婚时归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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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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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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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男)与王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两人四处求医。在某省医学生殖中心检查后发现张某没有生育能力。于是,在双方一致同意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情况下,王某通过使用精子库精子,采用试管婴儿的技术多次手术后怀孕并于2014年生下一名女宝。遗憾的是,由于张某工作原因双方长期两地分居,王某与张某、张某家人经常产生家庭纠纷,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2016年,王某向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庭审中,双方对是否离婚并无异议,但二人对孩子的抚养权均提出主张。王某认为,孩子与张某并无血缘关系,并非张某的亲生孩子。据此王某认为应该由自己抚养孩子,并拒绝张某探视。张某及其家人认为,试管婴儿技术费用高昂,王某的手术费用均是张某父母支付,并且张某没有生育能力,而王某可以再婚后再次生育,所以孩子应该由张某抚养。对此双方争执不下。

【法律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感情已破裂,且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应准予离婚。由于张某工作在外地,孩子出生后一直随王某生活,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并且作为母亲,在女儿成长阶段提供关心、指导、帮助等具有先天的优势。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由王某抚养孩子更为适宜。张某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为止。张某对孩子行使探视权,王某应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律师分析

对于人工授精所育的试管婴儿,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由夫(或妻)一方提供精(或卵),第三人提供卵(或精)而实施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抚养权属于亲权,是一项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照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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